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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的准确法律定位
来源:广东品颂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11-30  浏览量:  < 返回 >

【导读】:7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发布公告,经证监会批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发布,看似不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却蕴含了关于新三板的定位的重大信息。


    《办法》称:“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此言一出,类似于“新三板等同沪深交易所”的言论沸沸扬扬。

    由此又想起年初曾有“新三板晋级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误导性言论,所以本文来说一下新三板的准确法律地位。

    新三板是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吗?

    2013年12月3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其中早已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全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一字之差,法律意义是完全不同的。

    根据《证券法》第104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再来看看新三板的名称,就可以知道,新三板不是《证券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而目前中国的证券交易所除了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别无第三家。所以说千万不要再说新三板是证券交易所了,否则,新三板莫名其妙被扣上了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帽子是很冤枉的。

    之所以说“新三板”是“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我们认为主旨是使其区分于一些地方性的股权交易场所,而不是要比肩沪、深证券交易所。


    关于“场内”和“场外”

    在《办法》出台前,中国法律法规对于“场内”和“场外”没有进行一个法律上的区分界定。只是习惯上,业内人士倾向于将沪深证券交易所称为“场内”,相应的其他市场就被称为“场外”, 也就是OTC。因此对于新三板,很多人还是习惯称为全国性场外市场。

    然而中证协的《办法》一出台,新三板一下子成了“场内”?不过细细想想也就知道其中的安排了。《办法》的目的是要规范场外产品证券业务,可这个《办法》是中证协出台的。中证协是啥?是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而新三板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直接受证监会监督指导的,中证协当然是没啥资格来规范新三板的证券业务了。既然这样,新三板只好被中证协排除在“场外”之外了。


    说了这些,并非要贬低新三板的地位和作用,而是希望大家能正视新三板的定位和职能,不被一些不当言论误导。无论舆论如何推陈出新,新三板仍旧是定位于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为中小微企业的股份转让、股权融资和资产重组提供便利,这就注定了新三板在现阶段和未来一段时期内和沪深证券交易所是有所区别的。


    文章来源:并购法律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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